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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市民任超奇日前领到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,根本原因是他的“电脑上复制下载有一部淫秽视频”。处罚决定书称,处罚的依据是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第六项和第二十条。
个人电脑中保存的信息,既然没有传播,那就完全是私密的东西。
如果说那段视频产生了社会危害,危害的对象也正是任超奇。公安机关若要处罚,那也应该追查发布视频的网站,绝没有处罚受害者的道理。再者,个人电脑也是公民的私密空间,别人不该随便闯入。网警称那台电脑涉嫌传播反动信息,根据是什么?如果拿不出来,那就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。
其实,类似的案例早有发生。2002年陕西省延安市发生的“夫妻家中看黄碟被刑拘”事件曾引起了全国的关注。舆论普遍认为,民警仅因夫妻家中看黄碟而闯入居民家中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。“夫妻家中看黄碟”尚且不应该受到公权的干涉,何况是“电脑中存黄片”呢?
尽管有这些因素,警察的处罚确实是有依据的。因此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: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……(六)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;……”第二十条规定:违反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,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这个《办法》是经国务院批准、由公安部于1997年颁布施行的,至今仍有法律效力。
看完规定,我不由得大吃一惊:原来,“复制、查阅”不良信息也是违法的!照此规定,我真不知道自己违法过多少次了。与任超奇一样,我的好奇心也很强,看到那些具有诱惑性的内容,常会打开看一看,网警要查实我是否“查阅”过不良信息,只需根据IP地址查查我访问过的网站就行了——即使不下载保存,我也脱不掉罪责!好奇之心,人皆有之。面对各种充满诱惑的东西,没看之前谁能分清良与不良?依据《办法》的规定,我真怀疑:天下还有没违法的网民吗?
由此可见,南阳警方发出的那张1900元的罚单虽然荒唐,但更荒唐的是公安部的那个《办法》——里面的那些规定如果不修改,每个网民无论何时都可能收到罚单,而且网警会理直气壮地告诉你:我们是依法办事的!
[我来说两句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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